(2017)云0111刑初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唐明雄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明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11刑初708号公诉机关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明雄,男,1970年7月16日出生,家住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以官检刑诉(2017)6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明雄盗窃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提交了官检量建(2017)525号量刑建议书。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5日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李靓、书记员刘天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明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15日7时许,被告人唐明雄窜到昆明市官渡区滇池华府工地旁边,将被害人王某某摆放于此的一张黑色“雅迪”电动车盗走。经鉴定,涉案电动车价格鉴定为3033元人民币。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明雄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明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出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唐明雄系坦白;2、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唐明雄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零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明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唐明雄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鉴于本案涉案电动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唐明雄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零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符合量刑规范化的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唐明雄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明雄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6日起至2017年12月15日止;罚金须于判决生效后9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梁成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叶维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