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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3执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崇高潮与张奋利、张会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崇高潮,张奋利,张会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 � �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345号申请执行人:崇高潮,男,195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大荔县。被执行人:张奋利,男,197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大荔县。被执行人:张会侠,女,1971年12月18日出生,回族,居民,住所大荔县。本院在执行崇高潮与张奋利、张会侠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陕0523民初191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执行标的为4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执行费51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翟立龙审判员  张 成审判员  刘政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雷乔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