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03民初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梁焕荣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焕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案号(2017)桂0403民初567号立案时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适用程序普通程序当事人原告梁焕荣,男,197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被告黄英辉,男,196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长洲区。裁定结果原告梁焕荣诉被告黄英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因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焕荣撤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为1950元,由原告梁焕荣负担。审判长钟小雁人民陪审员梁栋人民陪审员罗婉宁二○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马维莉书记员刘莹附录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