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02民初字5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赵明与肖永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明,肖永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02民初字5339号原告:赵明,男,196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山县人,住湖南省衡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雄,云南双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肖永贵,男,196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住昆明市五华区,原告赵明与被告肖永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赵明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撤诉系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处分行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明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本院决定予以免交。审判员 曾凌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屠 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