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11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重庆平宇化工有限公司与重庆兴庚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平宇化工有限公司,重庆兴庚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1510号原告:重庆平宇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松山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36584141G。法定代表人:周平,职务不详。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恩,女,汉族,重庆平宇化工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重庆兴庚机械有限公司,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平宇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兴庚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平宇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平宇化工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一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雨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