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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84民初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黄少锋与刘德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少锋,刘德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84民初952号原告:黄少锋,男,198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被告:刘德辉,男,197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四会市。原告黄少锋与被告刘德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黄少锋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还清借款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少锋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少锋负担。审判员 邵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钰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