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84民初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黄少锋与刘德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少锋,刘德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84民初952号原告:黄少锋,男,198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被告:刘德辉,男,197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四会市。原告黄少锋与被告刘德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黄少锋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还清借款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少锋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少锋负担。审判员 邵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钰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