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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成郫执字第63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徐创元与四川省三木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郫都区人��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创元,四川省三木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成郫执字第636-16号申请执行人徐创元,男,汉族,住陕西省武功县武功镇。被执行人四川省三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郫县红光镇八里村六社。法定代表人赵旭明,该公司董事长。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成民终字第9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徐创元于2012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审查查明,依据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2016)川0124民初63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的(2017)川0124执744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均为被执行人四川省三木置业有限公司,为方便执行,经合议庭合议,将上述一案并入(2012)成郫执字第636号案件并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2017)川0124执744号案件并入(2012)成郫执字第636号案件并案执行。审判长 李 军审判员 周素芬审判员 王生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阳友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