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执恢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王文贤与石琪财产权属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贤,石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恢572号申请执行人王文贤,女,汉族,1943年9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石琪,男,汉族,1966年12月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王文贤与被执行人石琪财产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8月28日作出的(2003)雁民初字第8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王文贤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审查后同意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3)雁民初字第82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内主动到本院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嗣后,被执行人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案交纳了剩余全部案款80000元及本案执行费2982元。现案款已全部发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王文贤对该事实表示认可,并同意本案执行完毕。综上,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于2003年8月28日作出的(2003)雁民初字第82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闫伟忠代理审判员 董 超代理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沛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