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执保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支行、天津市凯维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支行,天津市凯维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凯威化工有限公司,天津凯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凯威永利联合化学有限责任公司,吴玉凯,李桂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执保183号申请人: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支行,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二大街2号27、2号28。法定代表人:王丽颖,行长。被申请人:天津市凯维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城镇邓善沽村。法定代表人:陈光鑫,总经理。被申请人:天津市凯威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城镇凯威路1698号。法定代表人:吴玉凯,总经理。被申请人:天津凯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城镇邓善沽村。法定代表人:吴玉凯,总经理。被申请人:天津市凯威永利联合化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临港工业区渤海十路3369号。法定代表人:吴玉凯,总经理。被申请人:吴玉凯,男,汉族,1961年3月31日出生,住天津市塘沽区。被申请人:李桂芳,女,汉族,1961年6月1日出生,住天津市塘沽区。申请人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支行与被申请人天津市凯维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凯威化工有限公司、天津凯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凯威永利联合化学有限责任公司、吴玉凯、李桂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支行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津市凯维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凯威化工有限公司、天津凯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凯威永利联合化学有限责任公司、吴玉凯、李桂芳银行存款人民币30051624.7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提供相关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凯维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凯威化工有限公司、天津凯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凯威永利联合化学有限责任公司、吴玉凯、李桂芳银行存款人民币30051624.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房 强审判员 李 强审判员 刘春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