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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81民初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湖南津隆针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与福建天成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津隆针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福建天成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案由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81民初879号原告:湖南津隆针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住所地津市市太子庙26号。负责人毛先全,该清算组组长。委托代理人明文富,湖南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天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75号外贸中心大楼16-05B。法定代表人陈军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雄,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纺织品进出口公司,住所地福建设省福州市中山路23号。法定代表人张文化,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湖南津隆针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与被告福建天成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福建省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原告湖南津隆针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湖南津隆针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的撤诉申请,系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南津隆针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撤诉。案件受理费18091元,减半收取9046元,由湖南津隆针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负担。审 判 长  汪春华审 判 员  田 凌人民陪审员  周 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黄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