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681民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东兴市弘强建材店与陈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兴市弘强建材店,陈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681民初33号原告:东兴市弘强建材店,住所地广西东兴市北仑大道*****号。经营者:吴笑琼,女,197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东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始军,广西北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雄,男,汉族,1970年11月2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原告东兴市弘强建材店诉被告陈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正当行使其诉讼权利,应得到尊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兴市弘强建材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东兴市弘强建材店负担。审 判 长  陆淑芸审 判 员  温 锟人民陪审员  陆彦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苏珊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