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681民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东兴市弘强建材店与陈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兴市弘强建材店,陈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681民初33号原告:东兴市弘强建材店,住所地广西东兴市北仑大道*****号。经营者:吴笑琼,女,197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东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始军,广西北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雄,男,汉族,1970年11月2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原告东兴市弘强建材店诉被告陈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正当行使其诉讼权利,应得到尊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兴市弘强建材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东兴市弘强建材店负担。审 判 长 陆淑芸审 判 员 温 锟人民陪审员 陆彦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苏珊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