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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民终1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福建成冠集团有限公司、鼎盛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成冠集团有限公司,鼎盛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林向民,吴培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民终14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成冠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工业西路68号福建龙州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吴培树,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鼎盛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灵秀镇西灵路155号鼎盛大厦1605。法定代表人:蔡加定,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志伟、孙武松,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林向民,曾用名林向彪,男,1968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原审被告吴培树,男,197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上诉人福建成冠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鼎盛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林向民、吴培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泉民初字第15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向上诉人福建成冠集团有限公司寄送案件受理、交纳案件受理费及到庭接受调查传票等相关通知,但上诉人未按本院通知要求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福建成冠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 忠代理审判员  王雅芳代理审判员  游庆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翁鸿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