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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91民初2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北京某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前海乐助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某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91民初2455号原告:北京某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褚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北京市某(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法定代表人:孙某。原告北京某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立案。原告北京某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某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2.5元,由原告北京某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马占举人民陪审员  邹建国人民陪审员  夏 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琪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