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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23财保1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周陈兵与倪智伟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陈兵,倪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3财保119号之一申请人:周陈兵,男,1971年7月12日生,汉族,住如东县。被申请人:倪智伟,男,1988年12月5日生,汉族,住如东县。申请人周陈兵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倪智伟价值210万元的财产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周陈兵和案外人蔡晓静以登记于其名下的坐落于如东县掘港镇泰山路6号中坤苑19幢xxx、xxx的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陈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确保申请人周陈兵和案外人蔡晓静提供的财产能实现充分有效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于周陈兵、蔡晓静名下的用于保全担保的坐落于如东县掘港镇泰山路6号中坤苑19.幢xxx(产权证号:如东房权证掘港字第××号、0912915-××号)和xxx(产权证号:如东房权证掘港字第××号、1412824-××号)的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鲍克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傅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