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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民初2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山东省齐龙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海涛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省齐龙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王海涛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502民初2437号原告:山东省齐龙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马鞍山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163094240H。被告:王海涛,男,197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东营市东营区。原告山东省齐龙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海涛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省齐龙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王海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山东省齐龙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编号YS0079621商品房预售合同;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房款305000元,支付从2014年10月1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2月14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开发的位于东营区郑州路306号齐龙世纪花园第77幢丙单元106号房屋及车库,总价款为1695000元,余款办理银行按揭贷款。因贷款需要追加了首付款305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承诺于2014年10月10日前付清,如有逾期则对该笔欠款按日万分之五交纳滞纳金。被告已支付1390000元的房款,追加的305000元首付款至今未付。根据合同及欠条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305000元房款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被告王海涛辩称,欠原告首付款305000元属实,但出具欠条的日期与原告实际为被告垫付资金的期限差了一年,被告主张应自实际垫付日开始计算违约金,且欠条是原告为了将涉案房屋出售给被告,引导被告出具的。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过高,被告主张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违约金。原告向法庭提交商品房预售合同一份、欠条一份,被告未提交证据。根据当事人举证、质证及当庭陈述,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2月14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被告购买原告开发的位于东营区郑州路306号齐龙世纪花园第77幢丙单元106号房屋及车库,总价款为1695000元。合同约定的首付款为515000元,在原告办理银行按揭贷款过程中,因被告信誉问题,办理按揭贷款受阻。后双方协商,提高购房按揭贷款比例,增加购房首付款305000元。2014年7月4日,被告王海涛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主要内容为:”本人购买山东省齐龙地产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齐龙世纪花园”77号楼丙单元106室住房一套,因贷款需要追加首付款305000元,因个人原因无法补齐该笔房款,为便于放贷,此款先由开发公司开具收款收据,欠款于2014年10月10日前归还贵公司,如有逾期则对该笔欠款额按日万分之五交纳滞纳金,滞纳金交清后予以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注:2014年9月10日前交清150000元,余款2014年10月10日前还清”。涉案房屋的银行按揭贷款发放日期为2015年11月10日。原告已于2014年9月份将涉案房屋交付给被告。原告主张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以305000元为计算基数,从2014年10月1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日万分之五计算。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已履行大部分合同义务。原告已将涉案房屋交付被告,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剩余房款的付款义务,被告应继续履行。在办理银行按揭贷款过程中,原、被告协商一致增加房屋的首付款,属对合同条款的变更,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对欠付的购房款金额予以确认,并给原告出具欠条,约定了还款时间及违约责任,应按约定偿还欠款,逾期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拖欠的涉案房屋的首付款与其办理的银行按揭贷款是不同款项,被告主张按贷款发放的时间作为涉案款项违约金的起算时间,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采信,应以被告出具欠条的约定确定逾期还款时间。考虑到原告销售房屋有一定利润空间,被告购买房屋是为了解决居住问题,原、被告约定的违约责任过分高于原告的实际损失和被告的实际负担能力,被告请求降低违约金计算比例,本院适当降低违约金计算比例为日万分之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七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海涛继续履行与原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编号YS0079621);二、被告王海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偿还原告山东省齐龙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欠付房款305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305000元为依据,自2014年10月11日至还款日,按日万分之三计算);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349元,减半收取1067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富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