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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02执14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王莲与眉山市圣丰农产品批发市场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莲,眉山市圣丰农产品批发市场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02执14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莲。被执行人眉山市圣丰农产品批发市场投资有限公司。王莲诉眉山市圣丰农产品批发市场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14民终5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莲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申请执行标的为:支付违约金16083元、支付案件二审受理费24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帐户16468元。其分别为:支付违约金16083元、支付案件二审受理费244元,本案执行费141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实际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14民终586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剑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余小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