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2民初4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丁娟、宗宪伟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娟,宗宪伟,海上嘉年华(青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2民初4185号申请人:丁娟,女,198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南市。被申请人:宗宪伟,男,198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申请人:海上嘉年华(青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红石崖街道办事处大殷社区居委会109室。法定代表人:景戈平。申请人丁娟与被申请人宗宪伟、被申请人海上嘉年华(青岛)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起诉时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各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50万元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安邦财产保险股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上述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宗宪伟、被申请人海上嘉年华(青岛)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石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