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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刑初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颜育群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育群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7刑初73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颜育群,男,1958年6月27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苍南县。因本案于2017年5月29日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同年6月11日转为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取保候审。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7]6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颜育群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安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颜育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28日12时25分许,被告人颜育群无证驾驶无牌三轮电动车(经鉴定属于机动车范畴),沿苍南县灵溪镇建兴东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行至灵溪镇建兴东路207号前路段时,因避让前方电动车而往右侧变道时碰撞对向在机动车道内行走的被害人林某,造成被害人林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颜育群负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颜育群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回执、解除拘留证明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呼气酒精检测单、调解协议书,证人陈某1、黄某、陈某2的证言,归案经过,技术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颜育群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颜育群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可酌情从重处罚;但其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有自首情节,民事部分已作调解,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案情,予以采纳。被告人颜育群在缓刑考验期间必须自觉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颜育群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陈民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 政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