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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2民初4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4980敖湛顶与周杰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敖湛顶,周杰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4980号原告:敖湛顶,男,1988年6月3日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现住江苏省宜兴市。被告:周杰,男,住江苏省宜兴市。原告敖湛顶与被告周杰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敖湛顶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敖湛顶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敖湛顶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敖湛顶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