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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24民初3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辽1224民初3618号原告孙某某。被告王某某。原告孙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孙艳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借款200000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被告因企业生产急用周转资金向原告借款200000元,至2014年10月30日止原告分三次将上述借款给付被告,被告为原告出具了借据一份,并约定2015年5月1日还款100000元,2016年5月1日还款100000元。以上借款尚未给付。被告王忠春辩称:原告所述情况属实,同意偿还原告借款。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王忠春欠原告孙艳辉借款本金200000元,此款被告于2017年7月27日前一次性给付,欠款利息原告自愿放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王忠春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迎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甜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