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民初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青岛邦钲建材有限公司与青岛宏高建设实业有限公司、青岛博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邦钲建材有限公司,青岛宏高建设实业有限公司,青岛博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429号原告:青岛邦钲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长沙路22号内-2号。法定代表人:张应婵,总经理。被告:青岛宏高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山东头路58号盛和大厦2号楼8层804户。法定代表人:高强,总经理。被告:青岛博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埕口路19号。法定代表人:王霄鹏,总经理。原告青岛邦钲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宏高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博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邦钲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6元,减半收取408元;保全费520元,均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邹 岩人民陪审员 孙士文人民陪审员 吴遵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玉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