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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201民初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侯红与唐志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红,唐志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201民初913号原告:侯红,女,汉族,1967年12月30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哈密市新民六路泽宇回民小区*号楼*单元***号。委托代理人:高彦庚,哈密市众信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唐志君,男,汉族,1984年10月7日出生,农民,住哈密市前进西路西洋大夏***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侯红与被告唐志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侯红及委托代理人高彦庚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926元,减半收取963元,由原告侯红负担。审 判 长 帕孜来提 ·艾木都人民陪审员 何   德   胜人民陪审员 杨   爱   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买开丽古丽·玉素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