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1民初2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与王岭伟、贾书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王岭伟,贾书花,边朝选,魏恋,詹利欣,边彩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民初278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住所地:禹州市远航路11号负责人王世锋,系该行行长。被告王岭伟,男,汉族,生于1973年10月9日。被告贾书花,女,汉族,生于1974年2月3日。被告边朝选,男,汉族,生于1971年12月9日。被告魏恋,女,汉族,生于1969年4月4日。被告詹利欣,男,汉族,生于1979年1月21日。被告边彩娟,女,汉族,生于1966年10月27日。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诉被告王岭伟、贾书花、边朝选、魏恋、詹利欣、边彩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不明确,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国斌人民陪审员 :杜冠伟人民陪审员 :杨得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连晋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