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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11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11227毛广松与张光明、刘晓梅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广松,张光明,刘晓梅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11227号原告:毛广松,男,1982年7月6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张光明,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刘晓梅,女,197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原告毛广松与被告张光明、刘晓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毛广松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光明、刘晓梅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毛广松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光明、刘晓梅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广松撤回对被告张光明、刘晓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毛广松负担。审判员  宋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