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7刑初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詹兴芝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兴芝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7刑初368号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詹兴芝,女,196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幼儿园园长,住社旗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1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14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因办理案件需要,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决定逮捕,于2017年7月19日被社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公诉刑诉(2017)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詹兴芝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祥渝、张志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詹兴芝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11日17时,时任社旗县陌陂乡赵庄村的“赵庄幼儿园”园长并从事校车业务的被告人詹兴芝驾驶豫R×××××号小型汽车载着赵庄幼儿园的任某老师和25名学生沿这S230线自南向北行驶至社旗县陌陂乡黑土刘村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社旗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核查,豫R×××××号小型汽车核定载人人数8人,实载27人。上述事实,被告人詹兴芝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车辆照片,被告人詹兴芝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情况说明,有关人口信息及驾驶证查询证明,证人任某的证言,被告人詹兴芝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詹兴芝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詹兴芝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詹兴芝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9日起至2017年9月1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张运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雷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