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3民初2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胡卓利与被告罗党生、何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卓利,罗党生,何小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民初2641号原告:胡卓利,女,196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被告:罗党生,男,1971年8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系何小玲丈夫。被告:何小玲,女,1972年4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系被告罗党生之妻。原告胡卓利与被告罗党生、何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胡卓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胡卓利本金30万元及利息23400元(利息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2017年7月17日)2017年7月18日以后的利息继续按月息2%计算到本金给付完毕时止;2.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20日,被告罗党生以做生意为由以其老婆何小玲的名义向原告借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月息按2.5%计算,3个月结息一次,如需归还本金提前一个月通知。该笔借款于2017年3月20日的利息已正常给付。到2017年6月初,原告通知被告何小玲6月20日结清利息,本金7月10日归还,结果等到现在被告何小玲拒不结清利息和本金,还拒绝接听原告的催收电话,原告然后又找罗党生归还此笔借款,罗党生敷衍了事,后来也拒绝接听电话,拒不归还借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借款已涉嫌经济犯罪,应驳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胡卓利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成向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蒋露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