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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行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梁育生、张积善等与灵宝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育生,张积善,常赞东,张安平,张立志,李迎春,张双锁,张自奎,亢定兰,杨娟鱼,苏亚琴,朱三太,苏英琪,高壮英,宋启茂,张海涛,陈桂霞,薛精梅,谷亚赞,王晓霞,李玉清,张勤凡,冯艳丽,王建宏,杨绍文,王建民,灵宝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2行初90号原告梁育生,男,1963年5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新灵中区。原告张积善,男,1959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新灵中区。原告常赞东,男,1970年2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新灵中区。原告张安平,男,1962年2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新灵中区。原告张立志,男,1954年3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新灵中区。原告李迎春,女,1949年1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新灵中区。原告张双锁,男,1946年9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新灵中区。原告张自奎,男,1970年2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新灵中区。原告亢定兰,女,1952年2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新灵中区。原告杨娟鱼,女,1971年11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新灵中区。原告苏亚琴,女,1968年8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新灵中区。原告朱三太,男,1945年5月2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新灵中区。原告苏英琪,女,1949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新灵中区。原告高壮英,女,1947年8月14日生,汉族,住豫河南省灵宝市新灵中区。原告宋启茂,男,1950年3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新灵中区。原告张海涛,男,1991年12月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新灵中区。原告陈桂霞,女,1957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新灵中区。原告薛精梅,女,1966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新灵中区。原告谷亚赞,女,1976年4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原告王晓霞,女,1964年9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新灵中区。原告李玉清,女,1965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新灵中区。原告张勤凡,男,1955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原告冯艳丽,女,1970年8月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新灵中区。原告王建宏,男,1955年2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新灵中区。原告杨绍文,男,1951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新灵中区。原告王建民,男,1956年1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新灵中区。委托诉讼代表人张积善,男,1959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新灵中区。委托诉讼代表人常赞东,男,1970年2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新灵中区。委托诉讼代表人梁育生,男,1963年5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新灵中区。被告灵宝市人民政府,住所地灵宝市金城大道19号。法定代表人何军,市长。出庭负责人伍风泽,任灵宝市法制办副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校波,灵宝棚改办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波,河南函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梁育生、亢定兰、常赞东、张安平、张立志、李迎春、张双锁、张自奎、张积善、王建民、杨绍文、王建宏、冯艳丽、张勤凡、李玉清、王晓霞、谷亚赞、薛精梅、陈桂霞、张海涛、宋启茂、高壮英、杨娟鱼、朱三泰、苏英琪、苏亚琴诉被告灵宝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原告梁育生、亢定兰、常占东、张安平、张立志、李迎春、张双锁、张自奎、张积善、王建民、杨绍文、王建宏、冯艳丽、张勤凡、李玉清、王晓霞、谷亚赞、薛精梅、陈桂霞、张海涛、宋启茂、高壮英、杨娟鱼、朱三泰、苏英琪、苏亚琴委托诉讼代表人张积善、常赞东自愿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梁育生、亢定兰、常赞东、张安平、张立志、李迎春、张双锁、张自奎、张积善、王建民、杨绍文、王建宏、冯艳丽、张勤凡、李玉清、王晓霞、谷亚赞、薛精梅、陈桂霞、张海涛、宋启茂、高壮英、杨娟鱼、朱三泰、苏英琪、苏亚琴自愿撤回本案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育生、亢定兰、常赞东、张安平、张立志、李迎春、张双锁、张自奎、张积善、王建民、杨绍文、王建宏、冯艳丽、张勤凡、李玉清、王晓霞、谷亚赞、薛精梅、陈桂霞、张海涛、宋启茂、高壮英、杨娟鱼、朱三泰、苏英琪、苏亚琴撤回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梁育生、亢定兰、常赞东、张安平、张立志、李迎春、张双锁、张自奎、张积善、王建民、杨绍文、王建宏、冯艳丽、张勤凡、李玉清、王晓霞、谷亚赞、薛精梅、陈桂霞、张海涛、宋启茂、高壮英、杨娟鱼、朱三泰、苏英琪、苏亚琴负担。审判长 李 黎审判员 刘 毅审判员 贾永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东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