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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刑初4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廖汝波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汝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速裁程序专用) (2017)粤0306刑初4359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速裁程序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廖汝波,男,1994年12月28日出生。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3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9月1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于2017年2月10日被羁押,2017年2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2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公一刑诉【2017】2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建议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2017年2月10日7时40分许,被告人廖汝波来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某科技园门口处,趁行经此处的被害人周某不注意,将其放置在上衣左边口袋内的一部VIVO X9型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390元。被告人廖汝波盗窃得手后准备逃跑时被巡防队员抓获,并将其所盗手机缴获,现已发还被害人。 本院意见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其具有认罪的从轻情节。被告人廖汝波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廖汝波有犯罪未遂情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判 决 被告人廖汝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0日起至2017年9月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 雯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丹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