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3执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滕州市建诚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滕州市建诚工贸有限公司,微山县润瀛工贸有限公司,滕州市山友工贸有限公司,滕州市宗鑫工贸有限公司,宗成洋,邵长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03执94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济南市泺源大街229号。代表人:张春方,行长。被执行人:滕州市建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张汪镇大宗村。法定代表人:宗成洋,总经理。被执行人:微山县润瀛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欢城镇袁堂管区苏庄村南1000米处。法定代表人:刘振红,总经理。被执行人:滕州市山友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张汪镇大宗村。法定代表人:丁修忠,总经理。被执行人:滕州市宗鑫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张汪镇工业园区(刘谷堆村北首)。法定代表人:宗兆地,总经理。被执行人:宗成洋,男,1968年7月8日出生,汉族,滕州市建诚工贸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山东省滕州市,被执行人:邵长颖,女,1976年1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山东省滕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执行人滕州市建诚工贸有限公司、微山县润瀛工贸有限公司、滕州市山友工贸有限公司、滕州市宗鑫工贸有限公司、宗成洋、邵长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郝振龙审 判 员 张永安代理审判员 李 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 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