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3执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周勇、彭爱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勇,彭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3执141号申请执行人周勇,男,197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被执行人彭爱华,男,197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勇与被执行人彭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周勇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鄂罗田凤民一初字第001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文祥审判员 曾建平审判员 李磊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雷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