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新刑申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朱强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新刑申44号朱强:你因犯故意杀人罪一案,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乌中刑一初字第1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不服,以”本案系受害人沈强殴打、刺激朱强,致朱强精神病病发,沈强在本案中有重大过错。朱强在犯罪时,不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刑事责任能力,不应当对当时犯罪承担刑事责任”为由,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案发前双方因锁事发生过争执,进而相互厮扯,后被他人劝解制止,被害人对本案引发并不存在重大过错。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结论通知书证实,朱强属待分类的精神病性障碍,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朱强应当对其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定性准确、且系法定幅度内量刑,故其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