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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3民初1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赵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3民初1568号原告赵某,女,196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所地河南省宁陵县。委托代理人王楠楠,河南信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刘某,男,17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公安局民警,住河南省宁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陈兰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 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