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3民初1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赵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3民初1568号原告赵某,女,196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所地河南省宁陵县。委托代理人王楠楠,河南信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刘某,男,17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公安局民警,住河南省宁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陈兰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 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