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6执异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广西防城港万盛置业有限公司、黄俊榕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防城港万盛置业有限公司,黄俊榕,陈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6执异7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广西防城港万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路**号北部湾商业中心*栋*楼***室。法定代表人钱金云,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黄俊榕,男,汉族,1967年6月9日生,住防城港市防城区。申请执行人陈明英,女,汉族,1970年11月12日生,住防城港市防城区。委托代理人江辉,广西幸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俊榕、陈明英与被执行人广西防城港万盛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9日作出(2017)桂06执89号执行裁定,责令广西防城港万盛置业有限公司履行已生效的防城港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防仲案字第5号裁决,广西防城港万盛置业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异议。本案在审查过程中,广西防城港万盛置业有限公司以因其他原因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广西防城港万盛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其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回异议申请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广西防城港万盛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传亿审判员 凌旭芳审判员 田 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镜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