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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3民催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保定邦泰高分子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保定邦泰高分子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03民催2号申请人:保定邦泰高分子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民营科技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762068749X。法定代表人朗增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长进,男,1977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申请人保定邦泰高分子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1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15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保定邦泰高分子新材料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0700051312628XX、票面金额为人民币30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保定邦泰高分子新材料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800元,由申请人保定邦泰高分子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丽琼审 判 员  黄三鑫代理审判员  王 琼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蒋 虹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的,申请人应当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