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8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重庆嘉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蒙昌群、颜琨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嘉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颜琨恩,蒙昌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8921号原告:重庆嘉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路166号火炬大厦2号楼1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77189514D。法定代表人:侯凤辉,重庆嘉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进,男,重庆嘉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被告:颜琨恩,男,1981年11月21日出生,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蒙昌群,女,1953年12月21日出生,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嘉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颜琨恩、蒙昌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逾期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逾期未交纳的,法院依法可以按照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嘉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晋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谭诗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