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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3执3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闫亚辉与被执行人闻喜县东方新闻纸业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亚辉,闻喜县东方新闻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3执326-2号申请执行人闫亚辉,男,1974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芮城县。被执行人闻喜县东方新闻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闻喜县侯村乡吕上窑村。法定代表人:李全娃。申请执行人闫亚辉与被执行人闻喜县东方新闻纸业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闻喜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9日作出的(2017)晋0823民初4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但被执行至今尚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全娃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即生效。执行员  张立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 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