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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刑初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彦伟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彦伟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81刑初606号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彦伟,男,1973年2月16日出生于河南省邓州市,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邓州市古城街道办事处卫生路(户籍地:邓州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7年7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7月1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7月19日被逮捕。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公诉刑诉(2017)3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彦伟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彦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11日14时25分许,被告人张彦伟醉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未悬挂号牌两轮摩托车行至邓州市城区三贤路商务局北侧处被邓州市公安局民警查获。经湖北省襄阳市汇驰司法鉴定所血醇鉴定,张彦伟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5.86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彦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湖北省襄阳市汇驰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呼气测试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彦伟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彦伟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彦伟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且无驾驶资格证,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彦伟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彦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1日起至2017年10月10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周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