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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0民初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玲彦与许荣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玲彦,许荣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0民初717号原告张玲彦,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宁长春。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艳坤。被告许荣娥,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女。原告张玲彦与被告许荣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张玲彦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玲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玲彦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玲彦负担。审判员 闫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明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