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民初4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为长与被申请人吴进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为长,吴进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4559号申请人:王为长,男,汉族,1968年5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犍为县,身份证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浪,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营业场所成都市锦江区。负责人:凤奕。被申请人:吴进忠,男,汉族,1976年9月25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身份证号码:。申请人王为长与被申请人吴进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为长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吴进忠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成华区房屋(合同签约备案号:),限额273509元。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长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吴进忠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成华区房屋(合同签约备案号:)予以查封,限额273509元。查封期间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买卖或设立其他物权。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满的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彭有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小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