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8601民初1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吴子华与福建安溪县祺彤香茶业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子华,福建安溪县祺彤香茶业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1805号原告:吴子华,男,194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告:福建安溪县祺彤香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世纪豪庭18幢。法定代表人:苏清阳。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3层。法定代表人:俞思瑛。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子华诉被告福建安溪县祺彤香茶业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子华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也未申请司法救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萧方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丹华?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