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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8601民初1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吴子华与福建安溪县祺彤香茶业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子华,福建安溪县祺彤香茶业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1805号原告:吴子华,男,194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告:福建安溪县祺彤香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世纪豪庭18幢。法定代表人:苏清阳。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3层。法定代表人:俞思瑛。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子华诉被告福建安溪县祺彤香茶业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子华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也未申请司法救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萧方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丹华?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