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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1民初3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魏丽宾、陈银花等与郭艮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丽宾,陈银花,郭艮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民初3132号原告魏丽宾,男,汉族,生于1978年9月10日。原告陈银花,女,汉族,生于1982年11月30日。被告郭艮安,男,汉族,生于1955年10月29日。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丽宾、陈银花诉被告郭艮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魏丽宾、陈银花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魏丽宾、陈银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丽宾、陈银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70元,减半收取2285元,由原告魏丽宾、陈银花承担。审判员 :耿冬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连晋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