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4民初5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叶祥勇与浙江台州华军灯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祥勇,浙江台州华军灯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4民初5281号原告:叶祥勇,男,198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军,浙江星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骆森斌,浙江星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台州华军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宁溪镇溪南路109号。法定代表人:陈怀军。原告叶祥勇与被告浙江台州华军灯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祥勇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祥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依法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叶祥勇负担。审 判 员 周 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金安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