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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4民初5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叶祥勇与浙江台州华军灯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祥勇,浙江台州华军灯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4民初5281号原告:叶祥勇,男,198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军,浙江星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骆森斌,浙江星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台州华军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宁溪镇溪南路109号。法定代表人:陈怀军。原告叶祥勇与被告浙江台州华军灯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祥勇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祥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依法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叶祥勇负担。审 判 员  周 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金安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