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1执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丰县支行与魏亚飞、时战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丰县支行,魏亚飞,时战国,何光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21执349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丰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张建军,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魏亚飞,男,1980年5月27号生,汉族。被执行人:时战国,男,1963年9月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何光生,男,1980年10月3日生,汉族。本院办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丰县支行申请执行魏亚飞、时战国、何光生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魏亚飞所有的汽车一辆。上述被查封的汽车,查封期限两年,查封期间不允许出售、设置抵押、质押、担保等他项权利。责令被执行人魏亚飞于本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将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不能履行的,则在十五日内将裁定扣押的汽车交付本院实施扣押,本院将扣押的车辆交有关评估、拍卖机构进行评估、拍卖,以拍卖价款抵偿申请执行人。不履行还款义务,又不把裁定扣押的汽车交付本院实施扣押,本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学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紫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