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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12民初1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王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12民初1901号原告:王某,女,197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正龙,镇江市丹徒区中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某,男,成年,汉族,住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原告王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邵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