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12民初1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王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12民初1901号原告:王某,女,197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正龙,镇江市丹徒区中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某,男,成年,汉族,住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原告王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邵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