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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2民初4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4181靖江市裕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顾正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江市裕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顾正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4181号原告:靖江市裕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景龙苑物业楼。法定代表人:钱康,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顾正星,男,住靖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靖江市裕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顾正星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靖江市裕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靖江市裕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0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熊 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查炀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