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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5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梁格曲与汝州市风穴办事处党屯新村拆迁安置房工程、陈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格曲,汝州市风穴办事处党屯新村拆迁安置房工程,陈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5557号原告:梁格曲,男,汉族,1986年10月28日生,住××。被告:汝州市风穴办事处党屯新村拆迁安置房工程。代表人:赵万强,系该工程的负责人。被告:陈军,男,汉族,成年,住××。原告梁格曲与被告汝州市风穴办事处党屯新村拆迁安置房工程、陈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梁格曲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梁格曲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予以退回。审判员  兰晓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雪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