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02民初1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张恩臣与四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恩臣,四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02民初1532号原告张恩臣,男,1967年7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梨树县十家堡镇三家子村五社。委托代理人陈景梅,系吉林律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张鹏,局长。委托代理人孟达,系吉林公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恩臣诉被告四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原告张恩臣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案由提起诉讼,却单列被告四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为诉讼对象,被诉讼的主体不适格。原告方应向案外人四平现代钢铁有限公司主张其作为“劳动者”的“受害责任”,本案被告四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并不是责任主体。且本案同一案情已经四西劳人仲字[2014]第9号劳动人事争议裁决书、(2015)西交民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案外人四平现代钢铁有限公司对本案案情承担相关责任(已生效),并已进入执行程序。又综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第一款“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原告方应继续申请执行四平现代钢铁有限公司或与四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协商解决。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恩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44元,全部返还给原告张恩臣。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牛云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书记员 杨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