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6刑初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易德礼非法占用农用地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德礼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506刑初103号公诉机关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易德礼,男,1956年9月20日出生于湖北省宜昌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宜昌市夷陵区。曾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4年11月14日被本院单处罚金1万元。现又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6月8日被宜昌市森林公安局夷陵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7年7月4日对其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宜昌市夷陵区看守所。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检察院以鄂宜夷检刑诉[2017]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易德礼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覃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易德礼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至2016年8月间,被告人易德礼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非法占用宜昌市夷陵区分乡镇高家堰村九组小地名为“大湾”的防护林地进行采石作业,造成林地原有植被严重毁坏。经鉴定,易德礼非法占用并毁坏的防护林地面积为6.89亩。2016年8月31日,被告人易德礼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易德礼予以供认,且有证人丁大权、田某等人的证言;书证身份材料、到案经过及说明、林权证、采石合同、本院(2014)鄂夷陵刑初第00180号刑事判决书等;宜昌市森林公安局夷陵区分局的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现场照片、指认笔录以及占用林地面积的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易德礼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较大,造成防护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易德礼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缴纳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保护我国的森林资源,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易德礼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梅春人民陪审员 李怀兵人民陪审员 李先伸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廖 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