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881民初1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上海拓豪物流有限公司与何归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拓豪物流有限公司,何归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81民初1651号申请人:上海拓豪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大同路***弄**号***室。法定代表人:赵克成,经理。被申请人:何归。申请人上海拓豪物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何归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拓豪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何归在银行存款68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拓豪物流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何归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8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宏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欣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