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21执1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李泽、李欧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泽,李欧林,陆家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21执1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泽,男,1976年9月5日出生,瑶族,居民,住平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区世璞,男,平南县京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李欧林,男,1977年6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南县。被执行人:陆家丽,女,1979年8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南县。申请执行人李泽与被执行人李欧林、陆家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821民初29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欧林、陆家丽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泽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李欧林、陆家丽共同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另计),并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共8372元及执行费44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陆家丽在银行账户的存款1158.53元。另查明,登记在被执行人李欧林名下有位于平南县××城村大××单元××号的商品房(房产证号:统027776)一套,该房产正在(2017)桂0821执695号案进行评估拍卖中,待拍卖后再进行分配。此外,在金融机构、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登记等处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李泽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欧林、陆家丽在本案中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泽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821民初292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胜审判员 韦权峻审判员 宋华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余 鑫 百度搜索“”